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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281号

  周一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新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315号

  郑小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载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883号

  姜恢恢: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载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姜恢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载康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1806号

  缪建明:本院受理戴慧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825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1811号

  张云:本院受理原告戴慧萍、张翠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825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0月9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9295号,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1月17日下午15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9月14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7108号

  郭晓花:原告王林波诉被告郭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郭晓花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晓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五林波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不超过2%)。二、被告郭晓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林波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40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郭晓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5244号

  周陈祥:原告义乌市凤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周陈祥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陈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义乌市凤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22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陈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3552号

  杨春娇、朱志宽: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杨春娇、朱志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5169.8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21964.71元(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399号

  朱金花(330802196907164020):本院受理原告赵剑华诉被告朱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9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5172号

  刘建川、潘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刘建川、潘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3986.0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17737.52元(暂计至2017年8月23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23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仇知彩、林云钗: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仇知彩、林云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2445.9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22210.04元(暂计至2017年8月23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23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4141号

  赖虎海(330325197206103518)、杜建芬(332522197210245547):本院受理原告龚红霞诉被告赖虎海、杜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103号

  傅小玲、王俊彪:本院受理金华申能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8325号

  朱国飞:本院受理原告周嘉欣与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转换程序裁定书等。开庭时间为2018年2月2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第2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942号

  徐铜、张宏:本院受理原告鲍锡阳诉被告徐铜、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454号

  黄荣炜:本院受理原告陈良富诉被告陈加增、黄荣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45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733号

  邵一川:本院受理原告朱红鑫诉被告邵一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129号

  胡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周盛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452号

  方国光:本院受理原告苟久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

  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148号

  黄金元:本院受理原告黄红飞诉被告黄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823号

  洪雷、黄碧艳: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英诉被告洪雷、黄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892号

  潘将龙:本院受理原告陈根法诉被告潘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124号

  祝俪玲:本院受理原告汪必林诉被告祝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15300元(从2016年3月21日算到2017年8月21日,共17个月,每月900元),共计本息75300元,以后利率按1.5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643、6645号

  周生天、周建英:本院受理原告严伟勋诉被告周生天、周建英、贾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原告严伟勋诉被告周生天、周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0-30 2 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