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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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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31日

  (2017)浙0191民初817号

  孔雁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孔雁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8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551号

  尹雪姣、程立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115号

  何旭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旭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191号

  张雪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230号

  彭易煌:本院受理原告费样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6日14时30分于本院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467号

  张瑜:本院受理原告唐海峰诉被告张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4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唐海峰撤回对被告张瑜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468号

  张瑜:本院受理原告董海华诉被告张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4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董海华撤回对被告张瑜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908号

  陈盛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工业矿业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盛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18年1月31日下午2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092号

  刘宇峰:本院受理原告韩健诉被告李丹峰、刘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01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324号

  陈旭光: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皇石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2347号、12345号

  宋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国平诉被告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01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636号

  江小勇:本院受理原告宋世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26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宋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宋世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176号

  杨育松: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杨育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966号

  王圣荣、魏代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圣荣、魏代明(2017)浙0212民初2966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483号

  谢岳祥、施狄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岳祥、施狄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83破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绍兴市建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25日出作(2017)浙0683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向管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42号3楼,联系人:程幸福,电话0575-86119100、13505752696,邮政编码:312000。)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10时30分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83破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25日出作(2017)浙0683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向管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42号3楼,联系人:程幸福,电话0575-86119100、13505752696,邮政编码:312000。)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097号

  金有贵、肖湘芬:本院受理原告张美萍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146号

  杨小红、周凤珍:本院受理原告谢秋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147号

  胡秀清:本院受理原告谢秋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148号

  周凤珍、杨周青:本院受理原告谢秋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6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288号

  夏海云、段惠、张利英: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120号

  张伸东: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一、被告张伸东向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71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10元(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为810元,实际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本院依法向被告张伸东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裁判文书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981号

  王克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德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建新、刘劭、王克宇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986号

  黄海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顺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683号

  吴新中、陈爱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其豪与被告吴新中、陈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942号

  金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加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令状式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现定于2018年2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明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替补:林梅林、张孚世)组成合议庭。举证期限为开庭之日前。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0966号

  周朝章、林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你们和周方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255号

  钱秀垟: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948号

  郑小兰、南斌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南显泉、郑小兰、南斌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253号

  李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361号

  林士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466号

  林莉、倪繁旺、夏银娇、董笑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468号

  林永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你及胡圣义、杨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0661号

  叶中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3570号

  滕小明(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5109262916):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娟花与被告滕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滕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娟花货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26元,由被告滕小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6889号

  杨成:本院受理原告黄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祯借款443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6905号

  颜生杰:本院受理原告朱洪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2945号

  慈溪市中超童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汇通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中超童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2874号

  黄建峰:本院受理原告吴义光诉被告黄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黄建峰归还原告吴义光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400元(暂算至2017年5月26日,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25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2547号

  沈锦强(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304116718):本院受理原告禇永田诉被告喻兴栓、宋军、湖州南浔旧馆航通毛纺厂及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254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禇永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4950号

  陈根春(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6210262712)、陈志芳(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6801181121):本院受理原告屠忠权诉被告陈根春、陈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根春、陈志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屠忠权借款46600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元,由被告陈根春、陈志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2376号

  叶炳松(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7602121031):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伊贝儿皮草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571号

  章惠杰、褚建琴:本院受理原告金炳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651号

  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高伟文、杨冬莲、谢金莲:本院受理原告朱宏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344号

  陈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周翔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458号

  胡胜强: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4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225号

  宋伟江:本院受理原告杨天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845号

  沈兰兰: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卫根、沈兰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031号

  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中核苏阀一新铸造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82号

  王洪华、严惠惠:本院对胡建林诉王建康、宋国兵、王洪华、严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5540号

  曾建蓝:本院受理原告陈杰与被告曾建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7年2月3日上午9时半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2658号之二

  李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被告李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诉请如下:一、撤销(2017)浙0523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10-31 2 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