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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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拖欠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工资总计26809元一案,我局经调查取证,情况属实,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衢市人社监令字[2017]034号),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4月25日15时前改正。由于你单位逾期未整改,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因通过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市人社监罚字[2017]28号)。你单位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处罚款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账户(开户银行:衢州市工行营业部;账号:1209200011200100240;汇款备注:020202)。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