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2日
(2017)浙0110民初2593号
陶文辉、吴小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陶文辉、吴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144号
陈瑶、张武展、张宁: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烟台南油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瑶、张武展、张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031号
赵新良: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金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8601民初285号
朱林龙:本院受理原告刘泽龙诉被告朱林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0122民初4156号
叶丽华:本院对原告陈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968号
陈法足:本院受理原告王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57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6%计算,暂从2017年4月9日计算至2017年7月9日,实际至其全部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5日下午13时30分在淳安县威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731号
卢旭俊: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久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旭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久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卢旭俊未履行上述应付款,原告淳安县久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卢旭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D8H35的福克斯牌汽车一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卢旭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2036号
赵平飞:本院受理原告陈春丽诉你、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05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284号
蔡事旭、谢媛媛、宁波海曙博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蔡事旭、谢媛媛、张聪、宁波海曙博澜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1890号
周峰:原告徐娇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04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3031号
潘小强、潘国强:本院受理原告芮超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4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38号
2017年10月10日,本院根据浙江迦密山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广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业公司管理人。广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益大厦A幢八楼801室,联系人:杨邦宝、李玲珠,联系电话:13456070084、18657781977)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广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月10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广业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广业公司的股东(孙克龙)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问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广业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39号
2017年10月11日,本院根据温州市嘉丰电镀厂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天宝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业公司管理人。广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益大厦A幢八楼801室,联系人:杨邦宝、李玲珠,联系电话:13456070084、18657781977)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天宝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月10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广业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天宝公司的股东(项小珍、周兆定)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问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天宝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37号
2017年10月10日,本院根据温州莎诗特鞋业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龙湾宏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牛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宏牛公司管理人。宏牛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益大厦A幢八楼801室,联系人:杨邦宝、李玲珠,联系电话:13456070084、18657781977)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宏牛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月23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广业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宏牛公司的股东(周援朝、周研)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问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宏牛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