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16955号
朱优良:本院受理原告文静与被告朱优良(3306211978032523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何正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月17日9时0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200号
应勇:本院受理武义县世创五金机械设备制造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7680号
舒晓曼:本院受理原告金文伟诉被告舒晓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元并支付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2月2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183号
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永康市来喜工贸有限公司就(2017)浙0784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诉求:1、请求撤销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784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新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786号
李海成:本院受理原告张成生诉被告李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海成归还原告张成生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李海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