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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6日

  (2017)浙0381破12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青松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青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7日,本院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青松公司管理人。青松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青松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青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19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威贝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贝尔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威贝尔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威贝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7日,本院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威贝尔公司管理人。威贝尔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威贝尔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威贝尔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威贝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0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速腾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腾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速腾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速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5日,本院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速腾公司管理人。速腾公司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张茜(0577-65818902、18267766252)、何朝丹(138068000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速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速腾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8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速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18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中奥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中奥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中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7日,本院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中奥公司管理人。中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11楼西首;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吴幼叶(0577-86776509、1301782036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奥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中奥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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