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6日
(2017)浙0381破99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中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雷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中雷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中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5日,本院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中雷公司管理人。中雷公司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张茜(0577-65818902、18267766252)、何朝丹(138068000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雷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中雷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鲍桂琼、项加华、项秀英、缪英达:本院对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金来平、鲍桂琼、项加华、项秀英、缪英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呈兰、褚小丽、陈斌:本院对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王呈兰、褚小丽、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890号
嘉善和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缪志英、许珠峰、张新平、管雪明: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892号
嘉兴麦板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嘉善和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缪志英、张新平、许珠峰: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852号
胡凯:本院受理原告张地青诉你及被告陈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2467号
金美华、海宁金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忠芬与被告金美华、海宁金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7604号
沈建浩(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108052331):本院受理原告孙建荣与被告沈建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000号
蔡敏强、俞旭锋: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2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004号
董金良、俞旭锋: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2月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880号
苍南县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642号
顾建琴、屠玉妹: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2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860号
程小秋、江炳炎:本院受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5067号
曾丽晶:本院受理原告蔡国建诉被告曾丽晶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曾丽晶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257号
张洪波: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波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张洪波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82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快递费8640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10元,由被告张洪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262号
宋新桢:本院受理原告汪联结诉被告宋新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宋新桢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82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宋新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汪联结货款74000元并赔偿损失(自2017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00元,由被告宋新桢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0839号
章永达: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一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永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10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章永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一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款30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7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章永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