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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6日

  (2017)浙0381破11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宏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宏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7日,本院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宏泰公司管理人。宏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宏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4日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0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活力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活力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温州金余塑胶板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6日裁定受理活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7日,本院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活力公司管理人。活力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活力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活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0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光大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光大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市鸿达胶板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光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7日,本院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光大公司管理人。光大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光大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光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19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威贝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贝尔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威贝尔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威贝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7日,本院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威贝尔公司管理人。威贝尔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威贝尔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威贝尔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威贝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2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华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拓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华拓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华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7日,本院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华拓公司管理人。华拓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拓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华拓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557号

  孙锴:本院受理原告周生娟诉你及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房芳、孙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生娟借款本金340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生娟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549元,由原告周生娟负担3560元,由被告房芳、孙锴负担37989元。公告费12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孙锴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11-06 2 2017年11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