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7日

  (2017)浙0381破113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恒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恒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恒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30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恒源公司管理人。恒源公司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9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恒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恒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23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睿博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博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睿博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金华时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睿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7日,本院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睿博公司管理人。睿博公司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6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4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13506560256)、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睿博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睿博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睿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03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丰丽泰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丽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丰丽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王照杰、徐晓虹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丰丽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5日,本院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丰丽泰公司管理人。丰丽泰公司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4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13506560256)、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丰丽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丰丽泰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丰丽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84号

  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2017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联欧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24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浙江联欧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联欧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8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联系人:吴双节;联系号码: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联欧鞋业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浙江联欧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2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罗咪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咪啦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罗咪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罗咪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31日指定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为罗咪啦公司管理人。罗咪啦公司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新城大厦阿尔凡大厦8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梁震(15158555913)、联系人:李川(1876771639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罗咪啦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罗咪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2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瑞欣纱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欣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瑞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瑞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31日指定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为瑞欣公司管理人。瑞欣公司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新城大厦阿尔凡大厦8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梁震(15158555913)、联系人:李川(1876771639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欣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0782号

  赖国生、陈素智: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和方志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894号

  石铸余、郑建芬: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铸余、郑建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530号

  黄小阳、金建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黄小阳、金建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227号

  乐清市张程电气有限公司、温州紫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吴立彬、林静、王雷望、赵东贵、叶金国、张意、张建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乐清市张程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中钢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紫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吴乐、吴立彬、林静、王雷望、赵东贵、叶金国、张意、张建安、叶肖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8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545号

  黄淑芬、南金林、王浙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与被告黄淑芬、南金林、王浙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624号

  郑胜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与被告余王克、尹彦丽、郑秀丽、郑胜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8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0532号

  周庆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陈旭呈、周庆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8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458号

  张冉:本院受理原告孟莉莉诉被告郑贤斌、张冉、杭州文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316号

  袁一帆、韩萍、海宁市兴旺磁芯材料厂、潘明娥、周建东、周佳、王金瑛、张丹、胡如锋、海宁市郭店明明纸塑包装厂、嘉兴市华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590号

  张永泉:本院受理原告金德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406号

  缪世平:本院受理原告金卫琴诉被告方仙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方仙女就(2017)浙0411民初2406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7723号

  许斌、周泉云: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微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许斌归还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判令被告周泉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6483号

  胡玲珠(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711124645):本院受理原告费强诉被告胡玲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67900元并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起诉时计20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092号

  范会明、陈艳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范会明、陈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297号

  徐蓉:本院受理原告沈春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833号

  孙士豪、吴如英:本院受理原告李惠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740号

  姚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姚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550号

  崔惠林、潘法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与被告崔惠林、潘法珠、郁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288号

  曹建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利江与被告曹建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25号

  徐鸣、罗安明:本院受理原告褚炫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838号

  倪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377号

  汪劲松: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明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207号

  姚国平、潘镇荣:本院受理原告丁强与被告姚国平、潘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639号

  杨德民:本院受理原告胡德旺与被告杨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640号

  程通:本院受理原告代常林与被告程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91号 

  姚其芬: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永根与被告姚其芬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92号

  杨其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永根与被告杨其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812号

  沈亚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伟与被告沈亚荣、王学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808号

  沈亚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伟与被告沈亚荣、王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483号

  湖州吴兴大汉土灶餐馆: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华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510号

  卢爱军、沈学锋: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爱军、沈学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冯生辉、刘根美、叶建苏、章长春:本院受理原告王亚丽、郭理明与被告安吉县金石担保有限公司、郭理文、楼玉芳、冯生辉、刘根美、王传华、胡学群、叶建苏、章长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安吉县金石担保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代偿款6788000元整;2、判令被告郭理文、楼玉芳、冯生辉、刘根美、王传华、胡学群、章长春、叶建苏在被告安吉县金石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平均分担;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2966号

  金华市世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剑平为与被告金华市世通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4789号

  董文奇:本院受理原告何伟军诉被告董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704号

  周金芳:原告虞红英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970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虞红英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虞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虞红英负担424元,由被告周金芳负担2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121号

  李祖强:原告吴康德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912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康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祖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康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11-07 2 2017年11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