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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破24号

  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浩鑫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24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为浩鑫公司的管理人。

  浩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7年11月1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浩鑫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10日前向浩鑫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陈振荣;联系电话:13967957585,0579-84150592、8415053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浩鑫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浩鑫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浩鑫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229号

  郑菲菲、龚雅婷:本院受理原告谢高俊诉被告郑菲菲、龚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从2016年6月7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付),以上共计2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15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480号

  黄玉强、秦双莲:本院受理原告吴欢欢诉被告黄玉强、秦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民间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利息8400元。共计人民币48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1-07 2 2017年11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