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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8时5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周林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秀君、人民陪审员陈方来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5599号

  金天友、刘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天友、刘建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天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6982.72元及截至2017年7月1日的利息26847.56元、年费60元、取现手续费100元,并支付按本金96982.72元按月2%自2017年7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刘建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建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天友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60元,由被告金天友、刘建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5648号

  张喜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学异、张喜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学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08.43元及截至2017年6月12日的利息4695.30元、罚息375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张喜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喜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学异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150元,由被告徐学异、张喜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080号

  阮吉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郑灵平、阮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1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郑灵平、阮吉友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56393.10元及截至2017年8月15日的逾期利息40681.53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确认原告对被告郑灵平、阮吉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马铺居嘉绿苑24号楼608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路字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1-07 2 2017年11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