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配合清算的公告
杭州嘉丽堡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陈红存、李伟成、沈新妹)、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裁定受理杭州益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杭州嘉丽堡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丽堡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年7月5日指定浙江中瑞唯斯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组依法对嘉丽堡公司进行清算。
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 股东、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配合清算的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妥善保管并移交嘉丽堡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如实陈述相关事实的义务,等等。拒不移交、虚假陈述、误导、隐瞒等均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还可能对嘉丽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嘉丽堡公司及其股东(陈红存、李伟成、沈新妹)、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丽堡公司清算组(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四楼AB座,15384019601李先生)联系并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
杭州嘉丽堡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