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公 告
董小娟: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字第435号申请人刘青与被申请人董小娟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1月24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7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94760)。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庭审之日起6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