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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421民初4736号

  袁加勤、费敏华:本院受理原告沈玉林与被告袁加勤、费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979号

  湖州虹顺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盐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州虹顺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7697号

  海宁佳华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石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佳华箱包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纸箱定作款114810.96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乡市人民法院

  程运刚、杨芳: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程运刚、杨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603号

  浙江富泉丝绸集团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益梅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内容为:驳回原告王益梅的诉讼请求。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1-08 2 2017年11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