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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8日

  (2017)浙0110民初6046号

  童清、胡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354号

  靳红美:本院受理原告李新诉被告靳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8413号

  何小刚、李树莲:本院受理原告董科峰诉被告何小刚、李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何小刚归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李树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851号

  童衍平: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日上午9点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102号

  余发林、张志娟:原告夏福根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9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326号

  叶辉刚:原告付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8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2330号

  赵平飞:本院受理原告毛爱萍诉你和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05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743号

  卢灵芝、葛新法: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都市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灵芝、葛新法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3379号

  汪淑婷、忻振敏、宋翰芒、宋孝丽、李苏斌: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岙支行诉被告宁波市奉化盛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汪淑婷、忻振敏、宋翰芒、宋孝丽、李苏斌、奉化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毛志龙、黄浮浮、黄子尧、陈竹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完成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宁波市奉化盛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岙支行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支付截至2017年5月4日的应付利息565 95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支付2017年5月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相应利息;二、被告汪淑婷、忻振敏、宋翰芒、宋孝丽、李苏斌、奉化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毛志龙、黄浮浮、黄子尧、陈竹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85 196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943号

  阮菊珍、谢纪康:本院受理的原告绍兴市上虞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应调琴、浙江森波特搪瓷有限公司、阮菊珍、章宝土、陈婉珍、谢纪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4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3882号

  钱柏荣:本院受理原告沈建通诉被告钱柏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4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289号

  向术琼、刘勇、刘祥: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458号

  陈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彩平与被告陈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17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德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德兴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德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7日,本院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德兴公司管理人。德兴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9日前,向管理人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永嘉县瓯北镇罗浮大街148号;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金辉,手机:137066951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兴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德兴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德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25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航达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达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航达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航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7日,本院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为航达公司管理人。航达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永嘉县瓯北镇罗浮大街148号;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金辉,手机:137066951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航达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航达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航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26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马屿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屿进出口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马屿进出口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马屿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7日,本院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为马屿进出口公司管理人。马屿进出口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9日前,向管理人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永嘉县瓯北镇罗浮大街148号;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金辉,手机:137066951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马屿进出口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马屿进出口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马屿进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卢林华、倪蓉霜、夏也杰、余光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被告卢林华、倪蓉霜、夏也杰、余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79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众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陈荣贤、陈小乐、乐清市众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催5号

  申请人稷山县乔翔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1030005124254331,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6月22日,到期日2017年12月22日,出票人浙江迷西仕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收款人温州市鹿城佳昌毛纺织品有限公司,背书人新乡市海华铜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十五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941号

  包肄威:本院受理原告蒋合伟与被告包肄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030号

  周云海:本院受理原告肖尚昭诉被告周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903号

  张学军:本院受理原告金莲萍与被告张学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482号

  杨建斌:本院受理原告沈冬春与被告杨建斌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021号

  嘉兴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昇制版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永强制砖厂与被告嘉兴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昇制版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嘉兴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嘉善县永强制砖厂定作款8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嘉兴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以81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向原告嘉善县永强制砖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嘉兴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52元,由被告嘉兴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911号

  刘曙积、刘曙义、刘如福: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武、王红星、王根美、王根火诉被告刘曙积、刘曙义、刘如福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2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11-08 2 2017年11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