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卖鹦鹉案二审开庭
律师作无罪辩护
《北京青年报》、《新京报》
深圳男子王鹏向别人出售了6只自己饲养的鹦鹉,后经警方认定,其中两只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绿颊锥尾鹦鹉。今年2月,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以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王鹏不服提起上诉。11月6日,该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律师为王鹏作无罪辩护。
工厂内捡一只鹦鹉 变成“鹦鹉迷”
1985年出生的王鹏在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做技术工人,他的爱人任盼盼是该厂的一名文员。任盼盼告诉记者,2014年4月,王鹏和同事在厂房附近捡到了一只鹦鹉并饲养起来。为了让这只鹦鹉不寂寞,当年5月,王鹏又买了一只雌性鹦鹉和这只雌性鹦鹉做伴儿。随后一段时间,王鹏开始着迷于鹦鹉的饲养,最多时他一共养了40多只。“鹦鹉繁殖很快,他说一窝就能下七八个蛋,然后他把孵出的小鹦鹉再养大。”任盼盼告诉记者。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王鹏第一次购买的鹦鹉经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其被列入《公约》附录二中。而在其出租房内,“发现各类珍贵、濒危鹦鹉45只,经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以上鹦鹉均被列入《公约》附录二中。”
出售珍稀鹦鹉
一审获刑5年
2015年11月,王鹏和任盼盼的孩子出生,三个月后,孩子被诊断患有先天性巨结肠,“这意味着要将更多精力放在孩子身上,王鹏的鹦鹉肯定要逐步处理掉,所以在2016年4月,他卖了6只给一家水族店的老板,一共卖了3000元。”任盼盼说。
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4月,王鹏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6只鹦鹉,其中有4只是玄凤鹦鹉,不属于珍贵濒危物种,而另外2只绿颊锥尾鹦鹉则属于《公约》中被保护的鹦鹉。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所涉及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但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审开庭律师作无罪辩护
一审宣判后,该案引起了广泛讨论,王鹏也在随后提出上诉。6日,该案二审在深圳中院开庭。庭审中,王鹏坚称对于相关规定不熟悉,“不知道这是犯罪”。
适用法律成为本案控辩双方的焦点。公诉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王鹏出售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认定”。
公诉方表示,王鹏对法律不了解,不应成为轻判理由。其中一项证据为,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中,鹦形目中只有5个品种,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绿颊锥尾鹦鹉不在其列。此外,《解释》第一条已经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
王鹏的辩护律师徐昕则认为,《刑法》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即所涉物种必须是“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徐昕据此认为,野生动物指生存于野外环境、自然状态下的动物,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
徐昕认为,《解释》中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远远超出刑法文本”,属于“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本身相抵触,“有违立法本意,不应适用”。因此,一审判决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系适用法律错误。
徐昕表示,即便认为某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确有保护必要,也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诸如大熊猫、华南虎、朱鹮等较为特殊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其物种存续高度依赖人工驯养繁殖,数量极少,确有通过刑法保护的必要,但按照这一标准,自我繁殖能力较强的鹦鹉不应在此列。
当日,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