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出台细则规范离婚证明书
去掉隐私,3个工作日内可领取
通讯员 温萱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办房子过户手续要提交离婚判决书,当看到工作人员仔仔细细核对判决书里每一个细节的时候,感觉隐私都暴露了。”温州的王先生无奈地说。最后,他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制作一份离婚证明书,隐去了相关细节,才避免了尴尬。
日前,记者从温州中院了解到,该院出台《关于出具离婚证明的实施细则(试行)》,今后像王先生这样在温州两级法院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拿到统一格式的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有别于传统的裁判文书。据温州中院民一庭庭长夏孟宣介绍,法院的裁判文书一般来说制作得比较详细,会涉及离婚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或子女的身份信息,甚至包含当事人及子女健康信息等。而离婚证明书删去了离婚案件的事实、理由及其他细节,可以避免在子女就学、财产变更等情况下,因为需要拿出离婚裁判文书而给当事人及子女造成的“二次伤害”,切实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温州中院作为全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首批试点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上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实践,其中离婚证明书机制也是制度创新之一。据悉,截至目前,温州两级法院已发出离婚证明书463份。
但之前的离婚证明书,温州地区各家法院没有统一的格式和标准,此次出台《实施细则》,在全市范围内,将离婚证明书的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
夏孟宣介绍,规范后的离婚证明书,封面统一深蓝色,印有法徽图章及证明书制作法院,内容仅保留当事人身份、登记结婚日期、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日期、裁判文书案号及生效情况,作为婚姻状况的证明使用。“当然,在《实施细则》出台前,已经拿到离婚证明书的当事人也无需担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实施细则》除了对温州两级法院出具离婚证明的格式进行统一以外,还就申请提交方式、证明出具流程等进行了明确。
“在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的情况下,离婚案件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官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裁判文书,申请人身份可确认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夏孟宣说,申请人向立案庭或法庭立案窗口提出申请的,立案庭或法庭立案窗口应予以受理并移交给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官处理。而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身份、案件裁判结果、是否已生效等信息,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内勤统一登记并制作离婚证明,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毕向申请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