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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苍人社监罚催字〔2016〕02号

  被告知人: 许方宝(330327198205050431)

  地  址: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876-878

  本机关因你单位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童工,已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苍人社监罚字〔2016〕5号),在邮寄送达未果之后,于2016年6月2日公告送达,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在规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现催告你单位立即履行如下法定义务:除履行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外,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苍人社监罚字〔2016〕5号)第十六日起至你单位履行之日止,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的数额)。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于10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苍南县支行缴纳罚款,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商业城九号楼(缴款书中注明执法单位名称,单位代码580501,缴款账号100451453610010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地址:灵溪镇河滨东路168号四楼,联系人:曾瑞群、庄孔盛,电话:64784661)。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申请苍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2017-11-09 2 2017年11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