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催告通知书
桐环罚催[2016]第33号
牟成芳(身份证号码522725198206134318,贵州省瓮安县天文镇大塘村):
你因环境违法,我局已作出了桐环罚字[2016]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2017年5月17日的《浙江法制报》公告送达,明确告知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去决定书,至今你未来领取,已视为送达。为此,限你在2017年11月30日前自觉将全部罚款伍万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桐庐支行(桐庐县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1202089129010600165;项目编码:6000100)。如有异议,你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如仍不自觉履行,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届满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庐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