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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10日

  (2017)浙0304破8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李汇苏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星际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7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星际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星际鞋业有限公司股东金长斌、陈碧云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秦锋、李世豪,联系号码:15858557727、13989723155。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1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星际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星际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星际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382号

  刘超、甘付居、刘召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超、甘付居、刘召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3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洪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洪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于2017年11月1日裁定受理洪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6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洪泰公司管理人。洪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洪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洪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3659号

  金纯艳、胡文浙:本院受理原告陈顶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26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670号

  曾爱桃、郭建忠: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56号

  蔡庆建、李荷妹、倪孟明、蔡玲芬、李希明、连桂连:本院审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港支行诉被告蔡庆建、李荷妹、倪孟明、蔡玲芬、李希明、连桂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422号

  张保库: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众鑫五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张保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众鑫五金装饰有限公司货款6248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张保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6062号

  青田宝元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诺高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田宝元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5383.1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937号

  诸尔进:本院受理原告王贤乐与被告诸尔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诸尔进立即支付原告王贤乐材料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期限届满后,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的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822号

  沈海华:本院受理原告殷晨焱与被告沈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314号

  王礼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被告王礼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034号

  赵长卫、陈狮狮: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赵长卫、陈狮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364号

  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江南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734号

  郑海挺:本院受理原告严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江0411民初4199号

  胡海忠:本院受理王建生诉你(2017)浙江0411民初4199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顾永明、吴天明、嘉善县嘉永金属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金学忠诉被告顾永明、吴天明、嘉善县嘉永金属制品厂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张海金:本院受理原告吴良兵诉被告张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6958号

  杭州合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建强诉被告杭州合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杭州合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收益72860.8元,并支付违约金4156.65元,合计77017.45元(详见计算清单,违约金暂算2016年10月31日实际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8452号

  姚永兴(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907102111):本院受理原告张克武诉被告姚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73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6953号

  杭州合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娟诉被告杭州合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桐乡市金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收益41348.64元,并支付违约金2358.92元,合计43707.56元(详见计算清单,违约金暂算2016年10月31日实际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9 法院公告 2017-11-10 2 2017年11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