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10日
(2007)浙0110民初17388号
陈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彭公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0627号
吴建农、张海敏:本院受理原告潘又辰为与被告吴建农、张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06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828号
嘉兴市三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杭州三匹马制衣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三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028号
杭州普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昶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普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687号
朱王敏: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879、13884号
严明:本院受理原告沈佳军诉被告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8601民初3314号
华伟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华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7日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8601民初3328号
唐乐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唐乐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7日2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8601民初3325号
王晓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王晓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7日3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8601民初639号
董方:本院受理原告田礼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0122民初3744号
钟幼平:本院受理原告钱津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幼平归还原告钱津津借款10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幼平支付原告钱津津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6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钟幼平支付原告钱津津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3732号
钟幼平:本院受理原告钟建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幼平归还原告钟建娥借款21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2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幼平支付原告钟建娥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3499号
姚建峰:本院受理原告余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建峰返还原告余锋借款27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姚建峰支付原告余锋律师代理费用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姚建峰支付原告余锋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533号
陈拥强、夏拥琴、高峰: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拥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19243.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夏拥琴、高峰对陈拥强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44元,由被告陈拥强负担,被告夏拥琴、高峰各连带负担914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817、2195号
林勇:原告淳安枫树岭美林建材商行、王志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1817号和(2017)浙0127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汾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2305号
邵臻、梅静静:本院受理原告张佩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499号
康志扬:本院受理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志扬、张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管辖异议)、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5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809号
周小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周小红(2017)浙0212民初6809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7号
沂南县阳都木业加工厂,因遗失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沂南县阳都木业加工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签发的号码为1040005228773457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亚特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镇江市元润电子有限公司、持票人沂南县阳都木业加工厂。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1月6日起2017年1月6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6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新久包装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新久包装制造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7410277号、票面金额为12550元、出票人宁波绿之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新久包装制造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1月3日起2017年1月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769号
夏晓洁、杨杰:本院受理原告郑丽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157号
郑清海、白红妹:本院受理原告叶雄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58-1号
本院根据徐燕芬的申请,于2017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大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11月7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裕达大厦1305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濮迅诺、董立人,电话:0577-55577358、1585884596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167号
徐良尚、林爱珠: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良尚、林爱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5077号
叶征特、吴达、吴金彩、叶久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征特、吴达、吴金彩、叶久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507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2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5543号
温州金嘉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旺利紧固件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温州金嘉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554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3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379号
李秀锋、李长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锋、李长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237号
谭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242号
王新福、范青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福、范青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281号
余晓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晓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238号
李建、江中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江中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241号
刘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8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雷茹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力宏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7日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力宏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宏力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吴崇杰、蔡丰利、孙龙、徐建锋、顾晓鸣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联第人:叶律师、胡律师,联系号码:13858828533、15167750326。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人民联合律师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宏力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力宏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力宏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8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王毅复合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尊豪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7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尊豪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尊豪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姜忠林、林强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联系号码:13868872611、18367721233。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3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尊豪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尊豪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尊豪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8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薛小朋、刘丐洪的申请,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鑫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7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鑫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鑫美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刘锋、金梁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范丰盛、陈瑶,联系号码:13858822107、15988720710。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89号新益大厦A幢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鑫美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鑫美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鑫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7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海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7日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浙江海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海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股东黄伟坚、黄淑静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联系人:施小旋、叶呈爽,联系号码:13757720722、15088921796。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高联大厦502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浙江海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海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海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3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德瑞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德瑞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1月3日裁定受理德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1月7日,本院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德瑞公司管理人。德瑞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瑞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办公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德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