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秀洲人社监催字[2017]06号
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徐山羊毛衫加工厂:
本局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秀洲人社监罚决字[2017]06号),对你单位违法使用童工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要求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即2017年4月28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开户行:农行嘉兴秀洲支行,账号:320101040072521)。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经营者徐时元已于2017年4月28日在王店镇花鸟港村缪家头3号单位实际经营地点内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履行上述机关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作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