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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9439号

  杨志勇、张银华:原告韩廷诉你们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9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韩廷负担。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884号

  陈小天:本院受理原告张星亮诉被告陈小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781号

  黄玉强、秦双莲: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983号

  项鸿鹏:本院受理原告魏康与被告项鸿鹏民间借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小英、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846号

  张美英:本院受理原告虞彩春诉被告张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美英归还原告虞彩春借款本金4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8年9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15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802元,由被告张美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916号

  胡红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日光诉被告胡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5日11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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