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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14日

  (2017)浙0102民初3214号

  郑永娥:本院受理原告范复明与被告郑永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4009号

  王小超:原告陈文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王小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8308、8310号

  郑建丰:本院受理(2017)浙0106民初8308号和(2017)浙0106民初8310号原告俞国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分别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分别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8296号

  陈水富、赵云峰、徐征:本院受理(2017)浙0106民初8296号原告王柏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8300号

  陈水富:本院受理(2017)浙0106民初8300号原告王柏林诉你、郑洪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8159号

  吴伟献:本院受理原告朱磊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354号

  杭州怀仁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国良与被告杭州怀仁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366号

  朱郭靖、池桃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行与被告朱郭靖、池桃梅、洪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314号

  蔡叶峰、张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李航航与被告蔡叶峰、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028号

  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绿城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418号

  周晓峰、陈斐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晓峰、陈斐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504号

  赖志发、章月霞:本院审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诉被告赖志发、章月霞、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0民初9504号民事判决,已通过本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171号之一

  周干平:本院受理原告陈连金诉你和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847号

  褚如一: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戴宇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褚如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886号

  秦国建、周丽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秦国建、周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888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4251号

  林军波:本院受理原告杜立森诉被告林军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林军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杜立森劳务报酬40 000元,支付违约金12 000元,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4 000元。案件受理费1 2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 918元,由被告林军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4263号

  应千国: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与被告毛明娜、应千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3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5350号

  周栋栋: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峰与被告周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4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栋栋应返还原告王立峰借款本金100 000元,支付利息9 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7年10月25日,以后利息按实计算),合计109 000元,限被告周栋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栋栋应承担律师代理费3 000元,限被告周栋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案受理费2 480元,由被告周栋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977号

  王国平:本院受理绍兴市百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34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17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温州雅尔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1月1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18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亨哈大厦11层西首;联系人:应乐盈,18868816005)申报债权。逾期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917号

  陈绍书: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敏诉你和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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