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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8067号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黄效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0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110号

  郑晨阳、王巧芳: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诉被告郑晨阳、王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2740元及利息11583.6元,共计人民币94323.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26日,之后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02月06日上午0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894号

  郑存雄:本院受理原告费雅莉与被告郑存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驳回原告费雅莉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784号

  祝高丰:本院受理原告王坪诉被告祝高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201号

  王鸿俊:本院受理原告谢高俊诉被告王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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