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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16日

  (2017)浙0110民初15818号

  朱银国:本院受理原告余国亮诉被告朱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053号

  陈强、沈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强、沈洁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893号

  浙江正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祺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周安娜、张宇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运河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611号

  蒋继民:本院受理原告乔荣保诉你、蒋剑锋、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居住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832号

  张海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5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7620号

  戚晓亮、王羽佳:本院受理原告陆端英诉被告戚晓亮、王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戚晓亮、王羽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二、被告戚晓亮、王羽佳从2017年5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截至2017年9月8日(123天)为6065.75元;三、被告戚晓亮、王羽佳支付律师费48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4769号

  洪水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诉被告洪水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洪水刚支付原告代偿款145967.73元;二、被告洪水刚支付原告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被告洪水刚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四、原告就上述一至三项之给付内容,对被告洪水刚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AB345的纳智捷汽车(车架号为LUXG92S1XEB007517)以折价、拍卖、变卖方式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279元,由被告洪水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2357号

  徐兴华:本院受理原告黄桧诉被告徐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5 法院公告 2017-11-16 2 2017年11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