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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421民初3562号

  张东平:本院受理原告倪鼎力与被告张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倪鼎力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张东平负担。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7654号

  马耀彬:本院受理原告周焕鑫与被告石敏丽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28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4日,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5578号

  朱静序、朱静毅:本院已受理原告贺里祥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朱静序归还原告代偿款517500元,支付利息(从2013年12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朱静毅对被告朱静序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5031号

  夏丽波、周小红: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关于原告陈金晶诉被告夏丽波、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请求本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损失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沈荡人民法庭第三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郭建伟: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恒利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兴县金城建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达拉特旗高头窑张美厚煤矿、李山、郭建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11-16 2 2017年11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