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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老人购物时摔伤 超市赔了30万

  通讯员 朱晨希 林上军 

  本报讯 老太太在超市不慎摔了一跤,这一跤摔得不轻,花去医药费80多万元,责任由谁承担?近日,舟山岱山法院对该案作了判决,被告超市方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三年前的一天,69岁的岱山高亭镇居民林阿婆到附近一家超市购物,下楼时摔了一跤。经鉴定,林阿婆因摔致重型颅脑外伤,7根肋骨骨折,经手术治疗,虽保住了性命,但目前为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人体损伤残疾程度一级残疾。

  今年4月1日,林阿婆的家人就受伤者的健康权、身体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近300万元。而被告方认为,根据现场监控录像,事发楼梯干净整洁,并无水渍和杂物,台阶两侧均有扶手,人流不拥挤不混乱,被告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侵权行为,只愿意承担4.9万余元的外伤治疗费。

  岱山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组织双方前往事发现场进行勘验。根据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室内外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30cm,但事发台阶仅有28cm,未达到标准,故该建筑存在瑕疵,且台阶坡度较陡,而被告并未张贴任何警示标志,故法院认为超市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实际情况,法官认为,原告在明知自己年迈并患有高血压病的情况下,未在台阶两侧扶手行走,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显示,原告在走下台阶时因其自身踩空致事故发生,故原告应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给原告损失共计30万余元。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老人购物时摔伤 超市赔了30万 2017-11-17 2 2017年11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