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项昌金、施水娣:你们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7年9月5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7]第0070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实,2009年左右,你们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余杭街道假日之约山庄12幢12-5室楼顶露台上搭建阳光房一处,铝合金玻璃材质,长约3.5米,宽约2米,高约2.8米,建筑面积约7平方米。2017年5月15日余杭区规划分局作出了“该建设行为未经我局规划许可,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照片,征求意见函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拆除余杭街道假日之约山庄12幢12-5室楼顶露台上搭建建筑物(阳光房)并恢复原状。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7】第0070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