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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仲裁公告

  嵊州市天锋电泳厂:支米仙、支红明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7〕第217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1月5日下午三时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市候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王建文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31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绍兴市候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王建文2016年2月-4月的工资共计5628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舟山中科海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吴常龙诉你单位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舟劳仲案字〔2017〕第0140号,本委裁决: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2521.6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舟山市禹希爱家家居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杨书虎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舟劳仲案字〔2017〕第0139号,本委裁决: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工资4788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仲裁公告 2017-11-20 2 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