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20日
(2017)浙0503民初2166号
林玉璋: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慧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玉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1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602号
方炳伟、张爱华:本院受理原告沈旭英诉被告方炳伟、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693号
朱海青:本院受理原告张顺发与你及被告钱茂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82号
王洪华、严惠惠: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林诉被告王建康、宋国兵、王洪华、严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浙05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王建康提出上诉。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2570号
肖青峰、许静怡:本院受理原告王进与被告肖青峰、汪洋、许静怡、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315号
许月明、蔡小琴:本院受理原告程周超与被告许月明、蔡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978号
王雪光:本院受理原告张增群与被告王雪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610号
黄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守巍与被告黄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858号
李敏亮、张孟春:本院受理原告陈旭贵与被告李敏亮、张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李敏亮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整及利息10000元(利息均按月利率2分计算,暂从2015年7月24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3日止,今后利息从2017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为止);2、被告李敏亮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3、被告张孟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王俞欢:本院受理原告王夏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1845号
浙江金美华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英诉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5219号
陈联宇:本院受理原告陈联宇与被告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3479号
沈兴华:本院受理原告李晓红诉被告沈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347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1547号
宋慧香: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功诉被告宋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154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73号
汪亚萍、黄山欧亚达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兴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亚萍、黄山欧亚达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兴民货款84409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汪亚萍、黄山欧亚达箱包有限公司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8241号
史洪春、丁竞英:本院受理原告骆立飞与被告史洪春(332621196802010412)、丁竞英(33072519730426352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朱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何正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2月7日13时50分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6899号
张太政:原告龚启财诉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689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太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龚启财代偿款5498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太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640号
许龙水:原告义乌市创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864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龙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义乌市创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许龙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036号
朱海波、曾芳美:本院受理王树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192号
李苏好、王尚红:本院受理原告程晋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2日上午9时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863号
程越:本院受理浙江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265号
王福财、林金柳:本院受理原告应振阳与被告王福财、林金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969号
金卫强:本院对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868号
倪曹斌:本院对原告应妮与被告倪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7640号
卢华晓、钱伟玲:原告李颖果与被告卢华晓、钱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2017)浙0784民初764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459号
傅钢妙、王华芳:本院对原告应光辉与被告傅钢妙、王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329号
胡建东、严香女:本院受理原告朱方红与被告胡建东、严香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979号
周建明、钟小婉:本院受理原告傅雄心诉被告周建明、钟小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24日09时0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191号
张国军:本院受理原告薛青松诉被告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19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破22号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福美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24日指定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福美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7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福美来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文溪东路335号,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朱锴,联系电话:1505856877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福美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英利达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福美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196号
张浦东:本院受理原告蒋俏霞诉被告张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19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194号
张浦东:本院受理原告蒋俏霞诉被告张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19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时15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破25号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浦江英利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24日指定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英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7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英利达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文溪东路335号,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张俊静;联系电话:1592429525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英利达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英利达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英利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