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失误致被查封巨款全部被转走 被代理人状告律所
代理费28万元的官司,律所被判赔约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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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 温建敏 李国辉
“约600万元的赔偿款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分成两笔,最后一笔是10月30日划过来的。”
近日,广东博浩律师所主任吴飞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吴是这宗震动广东律师界当事人向律师所索赔案的二审代理人。
9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项生效判决。广州规模最大的律师所之一的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因在一个查封中存在失误,被查封的700多万元现金未及时续封,导致钱款被全部转走,当事人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钱。二审法院判令该律所需承担八成责任,赔偿约600万元的损失。
“律师费只收了28万元,却要赔约600万元,太冤了!”该判决出来后,在广州乃至整个国内律师界引起轩然大波,不少律师甚至要求以律师协会的名义进行抗议。更多的律所则在内部通报和讨论应对,“众所周知,律师所最大的财产是人,固定资产并不多,百万元计的索赔足以让一家大所迅速倒闭”。
而记者了解到,该案在部分律师的抗议声中迅速走完了执行程序,当事人在一个月便拿到了全部的赔偿款(含利息)。而公众并不知情的是,这次的赔偿大部分是由保险公司“埋了单”。
没有续封 700万元被转走
2014年4月30日,周培元因与李某、宏峰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四起案件(借款本金分别为220万元、17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委托法制盛邦律所的律师为代理人。
双方约定,该所指派律师王某为代理人,参与上述案件的谈判和解、调解以及一二审诉讼、执行,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及代为签署相关文件,律师费约定为28万元。
2014年5月6日,周培元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后,于2014年5月20日,冻结了宏峰公司开设在桂林银行梧州分行营业部账上的701万余元。同时,王某以周培元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到一审法院签订《财产保全通知书》,载明上述银行账户于2014年5月20日被冻结,并告知其上述冻结期为六个月(至2014年11月19日止)。
诡异的是,周培元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没有在规定期限提出续封申请。一审法院再次应申请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时,已是2015年3月9日,对宏峰公司的账户再次进行冻结时,账上已空无一文。
为何这么一笔巨款没有及时续封?当事人周培元的说法是:2014年6月至11月,周培元因脊柱和腰间盘化脓性感染菌血症、肾病等原因先后六次住院,两次手术,医院还下了《病重通知书》,但周培元放心不下,特别请王某到医院当面拜托他对案件一定要跟紧,王某再三要周培元放心。2014年11月19日是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的日期,但作为代理人的王某既没有去为周培元申请继续冻结,也没有跟周培元讲过要申请续封。
在随后的官司中,周培元胜诉的本金总计610万元,加上利息共774万余元,但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为60万余元,扣除执行费用后,周培元拿到手为59.8万余元。
一审败诉:损失未能确定
周培元认为,自己拿不到执行款的主要原因是查封的账号没有续封,认为委托的律师未能尽责,遂将王某所在的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诉讼期间,2016年3月11日,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周培元代理人身份,向一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四个案件,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包括约十多套房产、车辆、其他多个案件的执行信息及有关情况。2016年4月14日,周培元本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该四个案件的恢复执行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培元主张的损失金额、时间未能确定,其主动放弃减损措施扩大损失,以及在明确知道冻结的期限和其负有续封申请的义务的情况下,主张法制盛邦律所承担全额的诉讼风险,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周培元的诉讼请求。
周培元不服,提起上诉。
他在上诉书中称:2015年5月20日之后,律师王某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到法院签领了《财产保全通知书》,而周本人没有到场,在王某领取《财产保全通知书》之前,更没有看到过该通知。
周培元的二审代理律师吴飞比称,没有续封造成的损失是确定的,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经执行终结,法制盛邦律所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财产线索的做法只是诉讼策略,“实际上,这些财产已经被别的当事人申请查封几轮了,你再去轮候,也根本不可能拿到钱了”。
二审判律所赔约600万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已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周培元应得本金61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冻结701万余元,但由于未及时续封,涉案保全财产已被转移,周培元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59.8万余元,法院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周培元、法制盛邦律所均确认,如能及时续封,可将一审法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的款项全额执行到位。法院是在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的,王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一定能得到充分执行,周培元主动申请放弃恢复执行,其损失并未被扩大。因此,周培元的损失是确定的。
周培元依约支付了代理费委托王某代理案件,完成了其合同义务,王某理应依约履行其相应的代理义务。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王某清楚周培元委托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以其专业能力应该知道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及保全到期时间,并应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王某因疏忽而未能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因其是法制盛邦律所指派的,法制盛邦律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周培元实际参与诉讼保全程序,其知道保全的起始时间、对象和金额,虽未被告知保全的具体期限及保全到期时间,但周培元对自己的财产与事务应有审慎的注意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基本案情等各方面因素,二审法院酌定法制盛邦律所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的责任由周培元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赔偿上诉人周培元损失5613412.8元及利息。
快速执结 保险埋单
周培元的二审代理人吴飞比透露,此案二审判决后,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很快就表达了执行意愿:会全力配合。
“赔偿款分成两笔,十多天后打来300万元,最后一笔是10月30日划过来的,应该算是执行得较快。”
据吴飞比了解,此案赔付顺利,除了对方较配合,很关键的因素是保险公司承担了主要的赔偿。
广东省律师协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广东律协一直为所属律师事务所和职业律师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约定,如律师因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通过保险理赔。
广州资深律师田世国说,每位律师每年要邀交2000元的会费给律协,“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保费应该就是从里面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