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21日
(2017)浙0304民初3506号
温州联强鞋业有限公司、祝张松、祝张梅:本院受理原告翁忠杰与被告温州联强鞋业有限公司、祝张松、祝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9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瓯海瞿溪持耐鞋辅料复合加工场的申请,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洪裕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10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洪裕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洪裕鞋业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徐艳珍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瑶、王璐,联系号码:15988720710、15258091567。地址:温州市瓯海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西首12楼办公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洪裕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洪裕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洪裕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852号
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张筱艳、金权武、钱达平、陈丽华、钱镭、黄忠清、王飞武、周定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张筱艳、金权武、钱达平、陈丽华、钱镭、黄忠清、王飞武、周定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851号
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张筱艳、金权武、钱达平、陈丽华、钱镭、黄忠清、王飞武、周定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张筱艳、金权武、钱达平、陈丽华、钱镭、黄忠清、王飞武、周定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022号
陈克、林金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与被告陈克、林金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701号
段小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鑫弘汽配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38号
本院根据浙江建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2017年10月31日裁定受理温州平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15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温州平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平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联系人:范泽龙、胡建克;联系号码:15888726761、189688689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平购宝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平购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63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芭黎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黎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芭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芭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15日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为芭黎公司管理人。芭黎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张玲玲(13868698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芭黎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芭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2264号
乔亮:本院受理原告汤建远与被告乔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4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限被告乔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建远货款42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0元,由被告乔亮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409号
祝伟平:本院受理原告苏满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496号
毛秀丹: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帝凯服饰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