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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22日

  (2017)浙0108民初3186号

  杭州金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学林、侯志晓、张涛、杨莹、王代剑:本院对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金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000元;

  二、被告张学林、侯志晓、张涛、杨莹对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学林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山西路1121号、1125号、1117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代剑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河坊人家嘉铭苑9幢1单元601室、601跃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89号

  叶珊珊: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38060.94元,并支付违约金18131.1元(2017年5月1日之后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叶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人民币6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624号

  莫兴根、胡莎莎:本院受理原告金志刚与你和韦启贡、莫东明、莫筱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金志刚与被告莫兴根、莫东明、胡莎莎、韦启贡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关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波南苑4幢1单元1003室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被告莫兴根、韦启贡、莫东明、胡莎莎、莫筱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金志刚办理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波南苑4幢1单元1003室房屋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964号

  杭州中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庆军诉被告杭州中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479号

  韩凯炯:本院受理原告徐华军诉被告韩凯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359号

  张华东、赵烈峰:本院受理原告虞利江诉被告张华东、赵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9时2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361号

  赵烈峰、方景仙、虞利荣:本院受理原告虞利江诉被告赵烈峰、方景仙、虞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9时4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121号

  戴国权、施丹姮:本院受理原告杨伟诉被告戴国权、施丹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631号

  杭州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荣鑫担保有限公司、陈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诉被告杭州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荣鑫担保有限公司、陈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023号

  李振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309号

  彭洪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洪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166号

  王小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283号

  丁蒙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319号

  李洪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204号

  夏红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279号

  许月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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