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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仲裁公告

  吴中区城区山尔堂茶叶商行:本委已受理刘梅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舟劳仲案字〔2017〕第0133号,本委裁决: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支付申请人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的工资164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仲裁公告 2017-11-23 2 2017年11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