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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411民初2641号

  孟亦晟: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163号

  陈跃云、冯卫松、平湖市松怡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地青诉被告陈跃云、冯卫松、平湖市松怡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8495号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仁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你们归还代偿款2918249.52元及利息220667.64元(暂计)。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655号

  陈夫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夫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952号

  陈建东、林爱萍: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陈建东、林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950号

  宋章生、寿永美、章雪来、章行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宋章生、寿永美、章雪来、章行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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