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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49件涉家暴案件中,只有8件被法院认定,缺乏证据是关键 遭遇家暴该怎样保存证据?法官教给你——

报警留回执、验伤留病历、找人倾诉,都行

  (上接1版)

  被告人陈某在难以忍受被害人长期施暴的情况下,为寻求解脱,意欲采取下毒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陈某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乐清法院判处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同时依据陈某申请,法院给陈某发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邹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该案审判长陈修丽介绍,家庭暴力是国家禁止的,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只有通过有效的外界干预,让施暴者认识到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在他自己身上,寻求政府和社会机构的力量帮助,才能让双方走出困境。综合整个案件的情况,加上陈某中止了犯罪行为之后又自首这样的情况,对陈某的从宽处理是一种社会导向,也是对受暴者的一种法律关怀,同时也是对潜在的施暴者及潜在的受暴者一个警示。

  家暴认定率偏低

  保留证据是关键

  庭后,乐清法院召开了反家暴新闻发布会。近三年来,乐清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4236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193件。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以来,该院受理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1431件,涉及家庭暴力的49件,认定存在家暴的有8件,这其中以住院病历认定的1件,以生效判决书认定的4件,施暴者自认存在家暴的1件,认定率只有16.3%。但即使认定存在家暴,绝大多数案件也只是调解或判决离婚,其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只有5件(包括陈某一案),判令施暴方进行赔偿的只有1件。

  乐清法院民一庭庭长倪建双介绍说,这主要是因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取证意识薄弱。根据反家暴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涉家暴的主要特点是主张多、证据少、认定难,“有很多当事人提供伤势的照片,但仅凭照片,法院很难判断是谁殴打的,什么时间殴打的,导致家暴情节难以认定”。

  倪建双说,民事纠纷不同于刑事案件,家暴行为的发生又相对隐蔽,法院调查的难度很大。她认为,当事人学会保存证据是关键。“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选择报警,保存报警回执和笔录,造成身体伤害的要及时到医院验伤,保存病历。除报警外,还可以向居(村)委会、妇联等组织求助,向邻居和亲朋好友倾诉家暴过程便于日后获取证人证言,同时用相机或手机将被家暴的受伤痕迹记录下来,为自己的维权保存证据。”

  另外,反家暴法还有一大利器,就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认为人身保护令作用不大,导致申请率一直不高。对此,倪建双指出,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她建议,家暴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报警留回执、验伤留病历、找人倾诉,都行 2017-11-27 2 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