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宁波摩顿服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蒋燕辉与你单位要求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7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7〕第035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蒋燕辉2017年3月工资5467元。以上款项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波摩顿服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梁美娜与你单位要求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7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7〕第036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梁美娜2017年3月工资2730元。以上款项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波摩顿服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丽杰与你单位要求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7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慈劳人仲案字〔2017〕第0361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张丽杰2017年3月工资2825元。以上款项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