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278号
牟同国、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牟同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牟同国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279号
贺菊娇、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牟同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菊娇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