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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28日

  (2017)浙0304破9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3日指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股东苏荫省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陈云、周文峰,联系号码:13676746861、135878885969。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四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杈人应于2017年1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10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的(2016)浙0304民破10号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6)浙0304民破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市鸿鸣文具有限公司破产。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304破43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林坚的申请于2017年9月6 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6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欢乐门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欢乐门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欢乐门锁业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欢乐门锁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欢乐门锁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欢乐门锁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304破9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倪明田的申请,于2017年11月13 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1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程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14 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程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程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朱克文、朱青青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 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 陈勇、潘若曦,联系号码: 18958862090、13868887951;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 号亨哈大厦11层西首) 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程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 月28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程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程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29 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7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天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任国军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天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2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天力公事管理人。天力公事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22日前,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恒玖大厦1503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叶文潘(138688726110,联系人:鲍建珍(183677212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天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206号

  金珍宝、许海琴: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钱传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047号

  徐志威:本院受理原告温作袁诉你和卢茗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0538号

  刘尼尼、赵吕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及郑培华、南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1380号

  朱晓、卢雨、屠玉萍、朱建敏: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浙江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3493号

  黄芳:原告郑秀秀与被告黄芳、黄准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2219号

  郑少伟:本院受理原告吴启会与被告蔡仕福、郑少伟、郑庆和、郑文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94号

  孙士豪、吴如英:本院受理原告蔡晓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283号

  沈业垚、沈素忆: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向前服装整理加工厂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042号

  薛健健:本院受理原告任连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626号

  马平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鸿山布行与被告马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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