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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373号

  周孝良:本院受理原告张卫良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3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破11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安吉彤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15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人。彤辉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吉县商会大厦C座9楼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885753006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彤辉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月5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5218号

  陈梅珍:本院受理原告张旭彬与被告陈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5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旭彬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925元,由原告张旭彬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897号

  郭月霞、周丽娟:本院受理原告程周超与被告郭月霞、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月霞归还原告程周超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周丽娟对上述借款本金1.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丽娟在履行本案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额立即向主债务人郭月霞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程周超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900元,由被告郭月霞、周丽娟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1-28 2 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