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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29日

  (2017)浙0108民初5483号

  刘代江、高丽、李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代江、高丽、李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191号

  金铁铭:本院受理原告俞国江诉被告金铁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189号

  赵烈峰、方景仙:本院受理原告俞国江诉被告赵烈峰、方景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391号

  赵烈峰、方景仙:本院受理原告莫兴甫诉被告赵烈峰、方景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14时45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443号

  蒋雨明:本院受理原告杨明祥诉被告蒋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461号

  蒋雨明:本院受理原告许炳银诉被告蒋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15时15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856号

  杭州友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海彬诉被告杭州友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14时1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23号

  覃美金:本院受理原告彭国良诉被告覃美金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626号

  周灿涛:本院受理原告徐思喜诉被告周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791号

  顾国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车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国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784号

  黄典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车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典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781号

  孙建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车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建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321号

  徐群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134号

  上海嘉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梁诉被告杭州弘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嘉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133号

  上海嘉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霖诉被告杭州弘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嘉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529号

  叶冬兴:本院受理原告沈金生诉被告叶冬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527、1528、1531号

  叶冬兴:本院受理原告沈金生与被告叶冬兴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527、1528、15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4411号

  盛益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盛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722号

  宁波碧颖散热器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希易欧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碧颖散热器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97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823号

  沈鑫强:本院受理原告邱淑兵 诉被告沈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4314号

  潘国柱:本院受理原告廖郎诉被告潘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094号

  杭州大山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春花诉被告杭州大山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10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8601民初638号

  浙江华邦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港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邦服装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088号

  郑康:原告胡晓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5470号

  卢强 徐一婷:原告吴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28日9:0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5336号

  丰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陈荣夫、张水全、金芳:原告金雪平诉你们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1日14:0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240号

  江美平、范金凤、陈能豪、陈一凡、陈麒、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春之晓商务宾馆(普通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江美平、范金凤、陈能豪、陈一凡、陈麒、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春之晓商务宾馆(普通合伙)(2017)浙0212民初8240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60号

  河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河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26067740号、票面金额为63960元、出票人宁波绿之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舜祥灯具有限公司、持票人河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1月21日起2018年1月2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11-29 2 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