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2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30日

  (2017)浙0381破17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欧赫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赫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欧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田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欧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7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欧赫公司管理人。欧赫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2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路386-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蔡一帆(13958867157)、联系人:胡江洋(137057858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欧赫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欧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2988号

  陈丰富:本院受理浙江英佰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丰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349号

  王欢阳: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与被告王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欢阳结欠原告王建借款本金6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欢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向原告王建偿付借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3、驳回原告王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欢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879号

  张海金:本院受理原告夏国坤与被告张海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48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5663号

  钱利:本院受理李周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法院公告 2017-11-30 2 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