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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699号

  项蕙、李文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项蕙、李文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2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项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425.63元、利息10041.74元,及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项蕙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李文力对被告项蕙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2月28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469号

  刘卫江、陈利: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明与被告刘卫江、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2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刘卫江、陈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0与15日的利息为5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2月28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2民初6762号

  孙卫红、孙金芳、孙林金、成琳:本院受理临海市宏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82民初67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2民初11142号

  胡忠苗:本院受理金长诉你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1417号

  鲁美荣:本院受理原告叶江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8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1月22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11-30 2 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