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4日
(2017)浙0304民初6709号
李和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晶星钻机配件经营部诉被告李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733号
莆田市柚子贸易有限公司、苏和、卓群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安乃妮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柚子贸易有限公司、苏和、卓群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4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泉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比利迦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100号
周经峰:本院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周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717号
南聘芳、赵向荣: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7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907号
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叶云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909号
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叶云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910号
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乐清市国金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安平电工合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叶云海、乐清市国金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安平电工合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317号
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杨颂妙、潘存伟: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叶云海、杨颂妙、潘存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912号
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乐清市国金铜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叶云海、乐清市国金铜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315号
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杨颂妙、潘存伟: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叶云海、杨颂妙、潘存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323号
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杨颂妙、潘存伟、浙江安平电工合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申通线缆有限公司、林琼丽、朱海、叶云海、杨颂妙、潘存伟、浙江安平电工合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破17号之一
2017年7月20日,本院根据债权人黄绍雷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伊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未发现债务人温州伊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任何可供清偿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裁定宣告温州伊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6604号
郑建浩、邵月芬:本院受理原告平阳县胶豪橡塑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浩、邵月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郑建浩、邵月芬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66500元及其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郑建浩、邵月芬共同承担。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斐担任审判长,与审人民陪审员肖丽君、高梅红三人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分00分在本院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952号
金玉根:原告钱明中与被告金玉根、虞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原告钱明中于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金玉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金玉根的起诉,系处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本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4110号
胡见鹏:本院受理原告苏永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5811号
姚惠庆:本院受理朱洪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4750号
孙瑞珍:本院受理原告沈国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