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4日
(2017)浙0110民初8262号
桐乡市洲泉凯达轻纺有限公司、沈建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建峰轻纺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洲泉凯达轻纺有限公司、沈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82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746-1号
项伟斌:本院受理原告李亚诉被告项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224号
商鸿平:原告胡晓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434号
郑丽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郑丽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622号
李政权、闫超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李政权、闫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571号
赵广国、李素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赵广国、李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6758号
余仁平:本院受理李中胜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6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4585号
吕德兴:本院受理王杏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436号
赵向武: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7496号
樊莲莲、樊绍化:本院受理原告林夏容诉你们与樊舞阳、樊茹茹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42号
2017年10月30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富控公司管理人。富控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潘巨浩、吕林群,电话:15906773512、13587864204)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富控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3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富控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富控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汪振永)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向管理人移交富控公司印章、执照、财产、各类文件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富控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250号
刘成雄、林一梅:本院受理原告林良松与被告刘成雄、林一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483号
张建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太升聚氨酯颜料厂与被告张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484号
陈宏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太升聚氨酯颜料厂与被告陈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591号
陈文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维兴滴塑加工场与被告陈文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593号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席祝堂诉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