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802民初5503号
朱良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良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斯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0000元、15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6月9日、2015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518号
王露凯: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露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志贞借款本金3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516号
祝金波、郑晋强、施长洪:本院受理原告江建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祝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建勋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郑晋强、施长洪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祝金波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512号
舒建芳: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舒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金兰借款本金63700元并支付违约金6370元。二、驳回原告张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