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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1082民初7519号

  陆小军、孙惠芬、吕炳权、张群娣:本院受理原告临海市宏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小军、孙惠芬、吕炳权、张群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082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671号

  郑秀丹:本院受理原告李俊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俊代偿款213583.04元,并赔偿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本金213583.0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1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6052号

  鲍先泼: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王新水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7388.36元及截至2017年11月1日的利息17380.83元、滞纳金1862元、费用219.58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共按月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王新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新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40元,由你及王新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3257号

  汪雪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南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2-04 2 2017年12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