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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5日

  (2017)浙0303民初5090号

  陈千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千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50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9:1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105号

  徐同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徐同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77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娄桥裘皮服装鞋厂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瓯海娄桥裘皮服装鞋厂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瓯海娄桥裘皮服装鞋厂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瓯海娄桥裘皮服装鞋厂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瓯海娄桥裘皮服装鞋厂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瓯海娄桥裘皮服装鞋厂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69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孙世富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宣告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丰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671号

  陈淳龙:本院受理原告吴益凡与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陈淳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305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76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康佳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宝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康佳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康佳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9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康佳宝公司管理人。康佳宝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联系人:赵劼(135065798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康佳宝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康佳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259号

  刘忠江、叶晓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刘忠江、叶晓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8日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323号

  李仁义、高乐丹、陈国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仁义、高乐丹、陈国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7649号

  叶炜林:原告何新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至判决生效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7430号

  湖州旺翔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42355-3)、俞林根(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010110335)、陈国强(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910252017):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乌镇包装品厂诉被告湖州旺翔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俞林根、倪明方、陈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58031.1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本、沈掌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414号

  徐坤堂: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380号

  蒋国权:本院受理原告朱振松诉被告蒋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20号

  顾宪道:本院受理原告高水凤诉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141号

  徐宏涛 候英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林根与被告徐宏涛 候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238号

  董祥荣:本院受理原告肖凤华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878号

  张锦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金涛与被告张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205号

  曹郁良: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飞英沈氏安全网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853号

  程超:本院受理原告彭建英与被告罗小林、杨福亮、程超、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915号

  田良华: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田良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641号

  方甫明:本院受理原告何贵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甫明偿还原告何贵华借款19万元及自2016年9月4日起按月息二分计付逾期违约金至款清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方甫明赔偿原告何贵华诉讼代理费支出损失11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方甫明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何贵华有权就其享有抵押权的浙EEY639奥迪车辆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542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12-05 2 2017年12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