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6日
(2016)浙0381破36号之一
2016年12月19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鑫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鑫源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交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凭证、实物资产和相关债权资料,导致无法清算。经查,鑫源公司名下没有财产,目前鑫源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打10019.50元,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鑫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裁定宣告鑫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89号
本院根据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2017年10月16日裁定受理瑞安市万科车业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24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瑞安市万科车业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瑞安市万科车业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联系号码: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安市万科车业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8日上午10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安市万科车业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7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瑞强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强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瑞强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戴祥招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瑞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3日,本院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赛阳公司管理人。瑞强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福来(155588897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强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瑞强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817号
赵光荣:本院受理原告任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688号
阮军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容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4688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2、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250号
万雪华、顾建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万雪华、顾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万雪华、顾建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借款本金1180.3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2017年11月7日为255.23元,自2017年11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1180.33元为基数,按本案借款合同之约定计收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万雪华、顾建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被告万雪华名下位于嘉善县魏塘镇小寺弄3号楼2梯304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8014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万雪华、顾建良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960号
周根地:本院受理原告鲍永琪诉被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发现你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特追加你为本案原告,参加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351号
黄卫东:原告嘉善县惠民街道沣惠热水配送站与被告黄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即时付清水费28994元,逾期付款利息1884.6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396号
金妹芳:原告许正云与被告金妹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345号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原告嘉兴南湖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99416.75元,并从2015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26日,逾期利息共7607.42元)直到支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6285号
邱式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云杰诉被告邱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4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海宁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李贞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新、人民陪审员吴胜平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3月21日14时整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